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52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同意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你公司未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持股计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直至2018年4月11日才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2.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