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社会资本实施符合林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且实施面积在1500亩以上具备集中连片示范效应的项目,在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利用项目修复面积的3%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在保证不改变原有地类、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等属性和促进原有森林植被持续向好的前提下,鼓励用于经济林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业等。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程序纳入公益林管理,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工商品林开展自主采伐森林经营试点,在林种、林龄、采伐强度、采伐许可、限额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