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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苗木价格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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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夫”乱圈地、小区绿地成农场,随意践踏绿化带、毁绿行为时时有,树木变身晾衣架,牵绳晾物不少见……城市绿化资源可以有效改善卫生状况,美化城市形象,愉悦市民身心,但在我市,毁绿损绿等破坏城市绿化资源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近日,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下半年,《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有望正式实施。

城市绿化问题频现 法律惩戒迫在眉睫

记者从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制定《条例(草案)》,主要是出于多个方面原因的考虑。

“目前,我市损绿、毁绿现象屡禁不止,现有执行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处罚标准、幅度,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也未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实践中,难以惩罚毁绿损绿行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打击毁绿、损绿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惩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创园工作需要法律指导。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国家、省都明确了强制性的考核指标,但散见于不同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中。为强化执行力,省内的铜陵、合肥等地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条例。为推进我市创园工作法制化进程,出台一部适合我市的城市绿化条例,更利于强化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还有,制定并实施《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助于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据了解,目前,项目建设未按程序履行审批先行占用建设绿地,或者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行为时有发生,公园、游园、小区等范围内擅自占用绿地现象屡禁不止,亟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此外,绿地建设、管护责任需要法律约束。在推进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因存在主体不清、职责交叉、修剪或砍伐树木缺乏法规指导等问题,出现部门推诿、拖延履责现象,需要对主体和责任进行法定。

多家单位集思广益 助力《条例》趋于完善

自着手起草至今,《条例(草案)》已历经近半年时间。期间,我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今年1月份,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城管执法局着手起草《条例(草案)》,起草主要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

3月中旬,我市城管部门书面征求市城乡住房建设委等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4月份,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市法制办等对修改稿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完善。之后,邀请安徽农业大学多位教授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充实调整。

4月下旬,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住建、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5月份,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多条修改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合法性审查意见,《条例(草案)》再次被修改和完善。5月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条例(草案)》。5月16日,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了解到,接下来还将开展多轮审查和修改工作,预计年内《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的《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在为城市绿化撑起“保护伞”的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助推我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保护、鼓励、约束相结合 撑起城市绿化“保护伞”

据了解,《条例(草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共有6章47条。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保障、部门分工和激励措施等内容。第二章为绿化指标,规定了绿地率指标、公园绿地建设指标、行道树栽种指标、垂直绿化和规划强制性规定等内容。第三章为规划和建设,规定了绿地系统规划、绿线规划、绿线变更、规划设计等内容。

《条例(草案)》第四章为保护与管理,规定了绿化责任分工、绿化养护、行政审批等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草案)》中涉及的名词解释和生效时间。

在部门分工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林业、交通运输、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在鼓励措施方面,《条例(草案)》指出,优先选择本土种苗培育,尽量避免移植,减少种植养护成本。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

在绿地系统规划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在投诉举报方面,《条例(草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指出,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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