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主要包含有奖举报的对象和方式、获得奖励的条件、有奖举报的标准、奖励对象和奖励资金管理五部分内容。明确规定,凡是在青海省重点禁捕水域发现非法捕捞,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非法捕捞案件在逃人员,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涉及经营、推销、宣传“长江野生鱼”“黄河鱼”“青海湖湟鱼”等相关菜品或产品,以及未经批准在开放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全省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将根据举报线索价值对举报人进行2000至20000元不等现金奖励。
自长江青海段十年禁渔、青海湖第六次封湖育鱼和黄河青海段禁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构建禁捕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定期会商研判,开展联合打击、持续宣传引导等举措,长江、黄河、青海湖重点水域禁渔得到有效落实,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