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等;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办法》中规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出。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同时明确,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上,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