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正式施行。新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立法思路、管理措施和手段等方面也都作了较大调整,加强了权属保护,强调了森林分类经营,突出了规划引领,强化了资源保护,深化了“放管服”改革,突出了执法权威。新法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措施、新系统,必将引领我国林业发展的新常态。
理念定位新。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明确,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落实公益事业基础产业定位、践行“两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原则。使林业行业定位实现历史性转变,即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由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发挥多种功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向聚焦到践行“两山”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
立法思路新。新森林法立法思路着眼于“两条主线+一个关系”。“主线”一是:按照林地权属,实施差异化政策。该法新增“森林权属”章节,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新法扩大了森林、林木与林地流转范围。改变了旧森林法关于“五大林种”的划分方法,取消了禁止流转“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的限制。对林权权属人的权益保障、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主线”二是:分类经营,突出重点,宽严相济。按照生态区位、经营目的,划分而成的公益林、商品林,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让经营目的不同的两类森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利于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效能。管理的重点是国有林、公益林。“一个关系”,即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新森林法规定,对生态公益林,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对于商品林,则明确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为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提供法律保障。
管理措施新。主要体现在3个“更倾向于”:更倾向于市场配置资源。为适应“放管服”要求,新森林法全部取消了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事项和木材生产计划,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缩小了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简化申请条件和材料,规范了特殊情况下的采伐管理等。更倾向于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大监督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单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谈等,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更倾向于发挥政府主体作用。新森林法将制定保护发展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估以及可以实行林长制、宣传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扑救和处置工作的主体确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助于森林资源保护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系统整合新。新森林法对某一管理事项散落于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中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整合,更具全面性、权威性、实用性。譬如林地管理方面,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所涉内容进行概括、补充和集中表述,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新森林法回答了新时代林业工作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课题,回应基层工作新诉求,把现行管理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将植树节、林木收储、森林保险等规定写入森林法,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将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的“恢复原状”,用“恢复森林植被”替代。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还借鉴其他领域做法,增加约谈制度等,为依法治林、依法兴林奠定了坚强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