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天然林保护修复由阶段性工程向长期性任务转变、由专项工程向制度设计转变、由精放经营向精准提升转变。
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对全省所有天然林在保护基础上划定保护重点区域。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制、管护责任制。建立天然林用途管控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对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在抚育采伐限额内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实现天然林质量精准提升。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落实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林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道路等建设,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公益林补偿政策,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涉及的社会保险,完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补助及相关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资源培育等补助政策。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天然商品林赎买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和森林保险政策。
强化实施保障。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建立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推动全社会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将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龙江省国土绿化评选表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