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审议,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普查。
《办法》规定,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挖掘提炼古树名木景观、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等。《办法》特别提出禁止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比如,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