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形成了18项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5%左右,草原生态状况稳步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6%左右,草原生态和生产功能稳步提升,草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草原利用更加科学合理。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实施意见》提出11项工作措施,从基础调查、监测评价入手,夯实草原工作基础。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建立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数据库及草原管理档案,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
针对黑龙江省草原资源现状、草原生态状况以及草原退化等方面制定了相关保护措施,调整优化基本草原,认真落实草原禁牧、草原征占用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用途管制、加强草原执法监管。
针对全省各地区资源特点和草原退化程度,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的原则,提出了精准实施草原保护修复的多项具体措施,明确了松嫩平原草原、三江平原草原和山区半山区林草交错地带区域生态治理工作重点,确保草原修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草原利用不合理、种业发展滞后以及承包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分区施策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大力发展草种业的路径。
同时,通过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制度机制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4项保障措施,全面落实草原保护修复具体措施,保障草原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为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的组织领导提出3项要求措施。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夯实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