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赋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修复后拟发展特许经营项目的,按照特许经营有关管理规定,修复主体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此外,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让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并在出让、出租、转让合同中明确生态修复有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