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下发通知。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明确了《标准》的适用情形,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质量标准,以及树木补种标准、费用标准等内容。
通知明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负责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标准》实施之日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按此《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未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行政许可部门不得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的备案管理要按照省林草局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优先适用原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处罚较轻的,适用《标准》。
《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8月19日印发的《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