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不但继承发展了“原法”中好的工作方法和规定,还依照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林地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流入方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林地经营权登记由此取得法律地位,权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办法》中对林地流转审核和合同备案做了必要的相关规定,对新发生的流转行为,应鼓励、引导当事人按照《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保留必要的签订记录。
为更好地引导林农和社会资本投身林业建设,《办法》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为林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备案、林业金融、流转审核等服务,切实维护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利,促进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